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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上官淑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7382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上官淑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上官淑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0民初7382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官淑琴,女,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与被告上官淑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官淑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上官淑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6,000元。

审理中原告明确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XXXXXXX号“云南白药YUNNANBAIYAO”注册商标权利人,原告系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许可,可以独立行使“云南白药YUNNANBAIYAO”商标的全部商标权利和维权权利,该商标经过长期经营及推广,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2020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上官淑琴在寻梦公司“拼多多”APP上经营的“壹树百合”店铺内,在宣传中使用“云南白药YUNNANBAIYAO”标识,并销售了假冒涉案商标的牙膏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云南白药公司合法权益。

被告上官淑琴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8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涉案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云南白药YUNNANBAIYAO”,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抑菌洗手剂、洗涤剂、去污剂、研磨剂、饮料用香料(香精油)、牙膏、口气清新喷洒剂、香(截止)。

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止。

2019年2月21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云南白药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商标许可乙方即本案原告使用,许可期限溯及至2017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止,许可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许可使用的具体方式为乙方的产品、产品包装、广告及宣传资料等,许可性质为普通许可使用。

2017年7月1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书,就其注册的第XXXXXXX号商标授权原告可以单独或共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侵犯任何一项或数项上述商标权益的行为,向拥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机关或刑事侦查机关提出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或形式报案等法律行为,并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当事人的全部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2021年1月1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将上述商标授权期限约定为即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中华老字号”栏目(http://zhlzh.mofcom.gov.cn)记载,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首批国家创新型企业,云南白药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是公众喜爱的老字号品牌。

国家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刊载报道:2015年11月,在国家工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主办的中国商标金奖颁奖大会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中国商标金奖(运用奖)。

三、2020年12月3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彬于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使用公证处手机登录“拼多多”APP的账户,在“我的订单”中显示,原告向“壹树百合”店铺购买“正品云南白药留兰香型210g/180g消炎祛火美白改善牙龈出血肿痛【留兰香180g】2支装”商品一件,价格为46.12元。

进入订单详情,显示订单编号为:191225-XXXXXXXXXXXXXXX,快递单号为韵达快递XXXXXXXXXXXXX。

点击“商品快照”的“查看”,页面显示除有云南白药牙膏商品广告图片外,还标有涉案商标,点击上述购买链接,显示店铺名称为“壹树百合”,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就前述购买及收货过程进行了监督、对公证购买商品的快递包裹中的一盒云南白药牙膏及快递单进行了封存交由原告代理人保管,并为此出具了(2019)沪长证经字第5392号、(2019)沪长证经字第5442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裹。

经当庭确认封条完整性后,拆封后内有快递单号,显示为韵达快递XXXXXXXXXXXXX,以及一支牙膏,牙膏外包装盒正面突出使用“云南白药”牙膏名称,包装盒背面标注了云南白药商标以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和相应的地址及电话,包装盒侧面和盖子、封底上均有“云南白药YUNNANBAIYAO”标识,牙膏的塑料外壳上,正反面均由突出使用了“云南白药”名称及“云南白药YUNNANBAIYAO”标识,并有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地址和电话。

经当庭勘验,公证购买的牙膏包装盒外层纸张撕开后,夹层水印与正品不符,塑料膏管的蓝色涂层可用小刀刮去,且包装盒上印刷的生产批号和流水码均无查询记录,且原告表示,其同款正品牙膏的出厂价为每支20.6元,零售价为32.8元。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称该卖家所售为假货,并非其生产,侵害了拥有的“云南白药”商标等权利。

原告主张,涉案店铺在商品名称和网页宣传图片中、以及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云南白药YUNNANBAIYAO”标识,上述行为均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根据拼多多平台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显示,“拼多多”平台上名为“壹树百合”的店铺系被告上官淑琴开设的,被控侵权商品已经于2019年12月28日被商家下架,2020年1月1日被平台禁售。

截止下架之日,该商品ID下销售的商品数量为231件,销售金额共计6685.6元。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第XXXXXXX号商标档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授权委托书、(2019)沪长证经字第5392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2019)沪长证经字第5442号公证书,鉴定报告、中华老字号证明、“中国商标金奖”商务部报道、公证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拼多多平台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经涉案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取得涉案商标在我国境内针对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在诉讼过程享有全部程序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系涉案商标利害关系人,且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涉案“壹树百合”店铺销售页面的图片以及商品介绍中使用了“云南白药YUNNANBAIYAO”标识,上述标识的使用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云南白药YUNNANBAIYAO”标识与涉案商标从文字、字体上均完全相同,属于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

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牙膏”属相同商品。

被告上官淑琴未经许可,在涉案店铺中使用“云南白药YUNNANBAIYAO”标识进行宣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且未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构成对云南白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现原告主张被告上官淑琴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云南白药公司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上官淑琴的侵权获利,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提供了公证费发票,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原告提供了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本院将依据本案诉讼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等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上官淑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官淑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56元,被告上官淑琴负担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金 滢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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