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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凤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莱中知初字第3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凤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凤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中知初字第3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凤美,系莱芜市莱城区惠意综合门市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凤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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