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66号原告上海浪沙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鸿武。
委托代理人陈春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喜雅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浪沙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凯喜雅服饰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浪沙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浪沙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刘秋雨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