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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赵巳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银民知初字第13号
案件名称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赵巳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赵巳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银民知初字第13号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清蒙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孙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剑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巳欣,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汽配城科明汽车电器经销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巳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巳欣和解,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牟 锦代理审判员  吕婷婷代理审判员  徐玉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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