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2442号原告陈剑,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晨,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山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路南侧幸福路东侧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田东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淑敏,女,1963年1月8日出生,石家庄冀科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山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剑以已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山风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基本执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剑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剑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