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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作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昆刑执字第3471号
案件名称吕作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作飞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3471号罪犯吕作飞,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2)昆铁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作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吕作飞不服,提出上诉。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2)昆铁中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4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3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作飞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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