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5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玉龙,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系石家庄桥东鑫隆源五金批发部业主,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东区润德五金城16区4排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玉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