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中知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碧容,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侗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易碧容商标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