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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等与北京黄金眼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二中民初字第02375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等与北京黄金眼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黄金眼商贸有限公司,张荣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2375号原告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

原告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上横朗白云山新村永宏丰工业园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杨洋,总经理。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兰安,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黄金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宛平城内街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相,总经理。

被告张荣相,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弢,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占良,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黄金眼商贸有限公司、张荣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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