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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文彪诉被告李灯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郑知民初字第1043号
案件名称原告刘文彪诉被告李灯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文彪,李灯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刘文彪,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灯林,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彪诉被告李灯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文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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