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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与于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青知民初字第71号
案件名称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与于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于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71号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邹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于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于玲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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