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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75号
案件名称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75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XXX号100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USA)。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马滢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峰。

委托代理人顾肖荣,上海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茅又明,上海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诉被告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以原、被告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傅 荣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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