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44号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公司。
被告:潍坊**公司。
委托代理人:韩**。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公司、被告潍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以各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