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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潍坊有限公司与潍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潍知初字第444号
案件名称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潍坊有限公司与潍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潍坊**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44号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公司。

被告:潍坊**公司。

委托代理人:韩**。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公司、被告潍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以各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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