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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718号
案件名称张洪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洪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718号罪犯张洪斌,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2)碚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赃款共计37.01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称,罪犯张洪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洪斌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的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洪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洪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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