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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凤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97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凤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高凤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9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单荣,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效阳。

被告:高凤香。

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凤香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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