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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永江与深圳市羽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96号
案件名称殷永江与深圳市羽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殷永江,深圳市羽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殷永江。

委托代理人:韩岳峰,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羽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永江诉被告深圳市羽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10019714.8)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永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4400元。

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卓春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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