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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武刑初字第00030号
案件名称徐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武陟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00030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7月20日被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晓燕,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荆小利、王华磊、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晓燕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中旬至2013年7月1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武陟县西陶镇西陶村西定路3号院东邻院内,在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非法加工、销售洗衣粉,并在加工销售的洗衣粉上使用“汰渍”、“雕牌”、“立白”等商标,所产洗衣粉通过物流公司销往郑州、南阳、鹤壁等地,销售金额达8013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郭某某、贾某某、魏某甲、魏某乙、杨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柳某某、秦某某、王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相笔录、检验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银行卡及交易记录、物流公司往来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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