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27号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登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海波,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