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169号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刘国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169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霞,系潍坊人民商城金扬子冰箱销售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善斌,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