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8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佳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至隆发购物广场。
住所地:陕西省周至县中心街3号。
法定代表人畅林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聪,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菲,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陕西佳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至隆发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