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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丹刑初字第33号
案件名称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丹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谈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丹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谈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全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5日,被告人谈某某向南丹县工商局申领了名称为“南丹县XX涂料加工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腻子粉、涂料加工(销售)。

之后谈某某便自行研发配方,利用双飞粉、石灰粉及纤维素三种原料混合加工成腻子粉投放市场予以销售。

为加大销售量,在没有得到“嘉宝莉”、“立邦”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谈某某到南宁市一厂家擅自印制“嘉宝莉”、“立邦”等知名品牌包装袋,然后安排工人把南丹县XX涂料加工厂生产的腻子粉装进假冒的“嘉宝莉”、“立邦”品牌包装袋内,冒充“嘉宝莉”、“立邦”牌产品销往贵州省独山县、三都县、荔波县及广西天峨县、南丹县等县市。

至案发时,被告人谈某某假冒“嘉宝莉”、“立邦”牌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总计359654元。

具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腻子粉事实如下:2013年6月26日至9月8日,谈某某通过吴某某销售了14车共346吨假冒“嘉宝莉”牌腻子粉给贵州省独山县大学城,非法经营数额190300元;

2013年4月7日至8月18日,谈某某销售5车共约112吨假冒“嘉宝莉”、“立邦”牌腻子粉给贵州省三都县的覃某某,非法经营数额83658元;

2013年7月31日,谈某某销售1车共26吨假冒“嘉宝莉”牌腻子粉给三都县的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21450元;

2013年6月27日、9月2日,谈某某先后销售2车共46.26吨假冒“嘉宝莉”牌腻子粉给贵州省荔波县的潘某某,非法经营数额29756元。

谈某某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还将假冒注册商标的腻子粉销往天峨县、南丹县。

谈某某销售给天峨县威登堡陶瓷店的叶某某假冒“嘉宝莉”牌腻子粉200包,非法经营数额2200元;

销售给南丹县六寨镇张家建材批发部的刘某某假冒“嘉宝莉”牌腻子粉500包、假冒“立邦”牌腻子粉500包,非法经营数额14000余元;

销售给南丹县六寨镇奥赛瓷砖店的艾某某假冒“嘉宝莉”牌腻子粉300包、假冒“立邦”牌腻子粉300包,非法经营数额6750元;

销售给南丹县广福瓷砖店的叶某某假冒“嘉宝莉”牌腻子粉200包,非法经营数额2300元;

销售给南丹县丝绸之路瓷砖店的叶某香假冒“立邦”牌腻子粉390包,非法经营数额4290元;

在南丹县销售给王某经营的建材店假冒“嘉宝莉”牌腻子粉350包,非法经营数额3850元;

销售给南丹县米格兰瓷砖店的杨某某假冒“立邦”牌腻子粉100包,非法经营数额1100元。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提供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材料证实。

认为被告人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5965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谈某某辩称:其销售给三都的覃某某没那么多。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谈某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南丹县工商局申领了名称为“南丹县XX涂料加工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腻子粉、涂料加工(销售)。

之后谈某某便自行研发配方,加工成腻子粉投放市场予以销售。

为加大销售量,在没有得到“嘉宝莉”、“立邦”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谈某某到南宁市一厂家擅自印制“嘉宝莉”、“立邦”知名品牌包装袋,然后安排工人把南丹县XX涂料加工厂生产的腻子粉装进假冒的“嘉宝莉”、“立邦”品牌包装袋内,冒充“嘉宝莉”、“立邦”牌产品销往贵州省独山县、三都县、荔波县及广西天峨县、南丹县等县市。

至案发时,被告人谈某某假冒“嘉宝莉”、“立邦”牌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总计359654元。

具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腻子粉事实如下:谈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至9月8日,通过吴某某销售了14车共346吨假冒“嘉宝莉”牌腻子粉给贵州省独山县大学城,非法经营数额190300元;

2013年4月7日至8月18日,谈某某销售5车共约112吨假冒“嘉宝莉”、“立邦”牌腻子粉给贵州省三都县的覃某某,非法经营数额83658元;

2013年7月31日,谈某某销售1车共26吨假冒“嘉宝莉”牌腻子粉给三都县的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21450元;

2013年6月27日、9月2日,谈某某先后销售2车共46.26吨假冒“嘉宝莉”牌腻子粉给贵州省荔波县的潘某某,非法经营数额29756元。

谈某某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还将假冒注册商标的腻子粉销往天峨县、南丹县。

谈某某销售给天峨县威登堡陶瓷店的叶某某假冒“嘉宝莉”牌腻子粉200包,非法经营数额2200元;

销售给南丹县六寨镇张家建材批发部的刘某某假冒“嘉宝莉”牌腻子粉500包、假冒“立邦”牌腻子粉500包,非法经营数额14000余元;

销售给南丹县六寨镇奥赛瓷砖店的艾某某假冒“嘉宝莉”牌腻子粉300包、假冒“立邦”牌腻子粉300包,非法经营数额6750元;

销售给南丹县广福瓷砖店的叶某某假冒“嘉宝莉”牌腻子粉200包,非法经营数额2300元;

销售给南丹县丝绸之路瓷砖店的叶某香假冒“立邦”牌腻子粉390包,非法经营数额4290元;

在南丹县销售给王某经营的建材店假冒“嘉宝莉”牌腻子粉350包,非法经营数额3850元;

销售给南丹县米格兰瓷砖店的杨某某假冒“立邦”牌腻子粉100包,非法经营数额11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谈某某持有的嘉宝莉腻子粉520包、立邦牌腻子粉159包、嘉宝莉牌腻子粉包装袋12300条、立邦牌腻子粉包装袋6000条及其他物品。

谈某某退出赃款52700元到南丹县公安局。

被告人谈某某于200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03年3月12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的时间及案件的来源。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材料证实:谈某某于2012年2月15日到南丹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登记注册成立南丹县XX涂料加工厂,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腻子粉、涂料加工销售的事实。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谈某某生产腻子粉地点在南丹县城关镇民行南路东方红水库附近其腻子粉厂及该厂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情况。

工厂仓库位于南丹县城关镇锡都路百年厨柜店后房屋内,该仓库存放有“宏发”腻子粉80包、“立邦”腻子粉147包、“嘉宝莉”腻子粉270包等腻子粉,还存放有“嘉宝莉”、“赛丽”、“恒宇”、“沙漠绿洲”、“天衣”、“中华”、“家丽”、“宏发”等牌子的腻子粉包装袋的事实。

4、实物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覃某某对谈某某销售给其的“嘉宝莉”、“立邦”牌腻子粉的包装袋进行指认并确认。

潘某某对谈某某销售给其的“嘉宝莉”牌腻子粉的包装袋进行指认并确认。

叶美凤对谈某某销售给其的“嘉宝莉”牌腻子粉的包装袋进行指认并确认。

刘某某对谈某某销售给其的“嘉宝莉”、“立邦”牌腻子粉的包装袋进行指认并确认。

艾某某对谈某某销售给其的“嘉宝莉”、“立邦”牌腻子粉的包装袋进行指认并确认。

王某对谈某某销售给其的“嘉宝莉”牌腻子粉的包装袋进行指认并确认。

叶某某对谈某某销售给其的“嘉宝莉”牌腻子粉的包装袋进行指认并确认。

叶某香对谈某某销售给其的“立邦”牌腻子粉的包装袋进行指认并确认。

5、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韦某某对其帮谈某某拉运腻子粉到六寨奥赛瓷砖店、六寨粮所旁张家建材店进行辨认并确认。

黄某某对其帮谈某某拉运腻子粉到南丹城关镇广福缘陶瓷商店、丝绸之路瓷砖商店进行指认并确认。

6、售货清单证实:独山大学城提供14张接收“嘉宝莉”腻子粉销货清单,数量346吨;

三都覃某某提供5张发货清单,其中“嘉宝莉”内墙腻子粉3650包,每包12.5元;

“嘉宝莉”外墙腻子粉1349包,每包17元;

“立邦”腻子粉604包,每包17元。

销售“嘉宝莉”、“立邦”腻子粉总货款为83658元。

三都章某某提供1张发货清单,13000包“嘉宝莉”牌腻子粉,金额21450元;

荔波潘某某提供2张发货清单,其中“嘉宝莉”牌内墙腻子粉1813包,每包12元,外墙腻子粉500包,每包16元,货款总计29756元;

叶某香提供50张发货清单,销售“立邦”腻子粉390包,销售单价12元,销售金额4680元;

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谈某某持有的双飞粉2337包、纤维素13包、粘贴水泥26包、可再分散性月胶粉2包、腻子粉搅拌机2台、手动封装机2台、嘉宝莉腻子粉520包、立邦牌腻子粉159包、宏发牌腻子粉820包、家丽牌腻子粉611包、多乐士牌腻子粉181包、砂浆宝腻子粉20包、砂浆宝12包、天衣涂料腻子粉92包、经典牌腻子粉50包、居家宝腻子粉4包、沙漠绿洲腻子粉1包、嘉宝莉牌腻子粉包装袋12300条、赛丽牌腻子粉包装袋6816条、绿鑫牌腻子粉包装袋1100条、绿康牌腻子粉包装袋500条、巴德士牌腻子粉包装袋5339条、立邦牌腻子粉包装袋6000条、天衣牌腻子粉包装袋2523条、中华牌腻子粉包装袋2942条、宏发牌腻子粉包装袋7171条、经典牌腻子粉包装袋59条、恒宇牌腻子粉包装袋3941条、公主牌腻子粉包装袋5423条、沙漠绿洲牌腻子粉包装袋2903条、家丽牌腻子粉包装袋6800条、多乐士牌腻子粉包装袋3700条、白色腻子粉包装袋1100条、白水泥32包的事实。

8、扣押谈某某持有的记账本证实:谈某某对其销售腻子粉进行记账的事实。

9、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鉴定,对谈某某生产的“嘉宝莉”、“天衣”、“经典”、“立邦”四种腻子粉进行检验,质量合格及检验报告已告知被告人的事实。

10、嘉宝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证明材料、鉴定报告证实: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依法注册成立,该公司拥有“嘉宝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涂料、油漆、油胶泥(油灰、腻子)”等商品。

经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本案扣押的涉案“嘉宝莉”牌腻子粉不是该公司生产,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11、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证明材料、鉴定证明证实: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经依法注册成立,该公司拥有“立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油胶泥(油灰、腻子)”等商品。

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未授权给南丹XX涂料厂使用该公司的“立邦”商标,查获扣押的“立邦”牌腻子粉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权商品。

12、潘某某提供的存款回单、转账凭证、吴某某信用社账户交易流水帐、谈某某信用社账号历史明细查询流水账证实:2013年9月26日潘某某向谈某某的妻子索某某农行账户存进2万元。

吴某某通过银行先后六次转账共计85600元到谈某某信用社账户的事实。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谈某某出生于1974年2月28日,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的事实。

1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谈某某于200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03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15、到案情况证实:被告人谈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将假冒注册商标的编织袋转移到南丹县锡都路一偏僻房屋时,被公安干警传唤到案。

16、扣押款票据、缴款单证实:谈某某退出赃款52700元到南丹县公安局的事实。

17、证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她经营的建材店跟南丹的谈某某采购“嘉宝莉”牌腻子粉,后转卖给独山大学城用墙面装修,具体业务是柏开恒跟谈某某联系的。

通过信用社转账汇款谈某某的事实。

证人何某某、古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二人是独山县大学城工程部工作人员,2013年6月至9月期间,通过独山县“来威漆”建材店老板柏开恒,向广西的一个老板采购得14卡车的“嘉宝莉”牌腻子粉,共346吨,货款一般都交给吴某某的事实。

证人覃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贵州省三都县城经营“健康苹果漆”建材店。

2013年4月以来,其从谈某某处进了5车“嘉宝莉”、“立邦”、“XX”、“赛丽”等牌子腻子粉来卖,共付谈某某货款96605元,是通过信用社转账给谈某某的。

其中“嘉宝莉”内墙刑3650包,每包12.5元,“嘉宝莉”外墙型1349包,每包17元,“立邦”牌腻子粉,每包12.5元的事实。

证人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三都县城经营嘉宝莉漆店。

2013年,其向南丹的谈某某采购得“嘉宝莉”牌腻子粉来销售,现有谈某某的发货清单,单价是21450元的事实。

证人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荔波县城经营“嘉宝莉”漆店。

2012年谈某某到荔波县向他推销“嘉宝莉”、“多乐士”、“XX”、“公主”等品牌腻子粉。

2013年其跟谈某某买了2车,2千多包“嘉宝莉”腻子粉,每包12元。

其于2013年9月26日汇款2万元汇到谈某某妻子索某某账户的事实。

证人叶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天峨县城经营威登堡陶瓷店。

2012年其向谈某某采购腻子粉,其中有“嘉宝莉”牌、“XX牌”、“中华”牌腻子粉,每包均价11元,现金结算。

因没有清单,无法统计具体的销售数据。

证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六寨街经营张家建材批发部。

2012年以来,其跟谈某某进过腻子粉来卖,其中有“嘉宝莉”牌腻子粉,每包11元,“立邦”牌腻子粉,每包12.5元,没有清单,现金结算。

公安机关在2013年9月17日扣押其持有500包“嘉宝莉”牌腻子粉和500包“立邦”牌腻子粉的事实。

证人艾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六寨经营奥赛瓷砖店。

谈某某于2012年底拉了“嘉宝莉”牌腻子粉和“立邦”牌腻子粉来其店子卖,没有清单,现金结算。

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17日扣押其持有的“嘉宝莉”牌腻子粉300包,“立邦”牌腻子粉300包的事实。

证人叶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南丹县城经营广福瓷砖店。

2013年5月以来,其帮谈某某销售200包“嘉宝莉”牌腻子粉,进货价11.5元每包,付款2300元,现金结算的事实。

证人叶某香的陈述证实:其在南丹县城经营丝绸之路瓷砖店。

自2011年3月以来,其帮谈某某销售“立邦”和“XX”牌腻子粉,清单表明“立邦”390包,每包进价11元,货款为4290元的事实。

证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南丹县城经营建材店。

2013年7、8月,其跟谈某某买得12吨的“嘉宝莉”等牌子腻子粉来使用。

其中“嘉宝莉”350包,每包11元,已付3850元现金给谈某某的事实。

证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南丹县城经营米格兰陶瓷店。

其帮谈某某销售了250包“立邦”等牌子腻子粉,没有清单,现金结算。

其中“立邦”100包,进货价每包11元,应付货款1100元的事实。

证人吴某东的陈述证实:其在南丹县城经营“嘉宝莉”品牌专卖店。

是“嘉宝莉”品牌南丹县范围的销售代理,在南丹县境内销售的“嘉宝莉”品牌产品必须从他那里进货。

大概在3年前,在南丹县月亮坡东方红水库附近有一家工厂假冒“嘉宝莉”品牌生产腻子粉销售,假冒商标使用公司名称为“广东嘉宝莉化工有限公司”,而嘉宝莉公司全称是“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人韦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是个体司机。

2013年3月的一天,谈某某找其帮拉原料到厂里加工,然后把成品运出去销售。

双方谈好后留下电话号码,谈某某有货就通知其去拉。

一般是从芒场镇鸽子石一带拉双飞粉去东方红水库附近加工厂加工成腻子粉,再根据谈某某的安排,送腻子粉到贵州省的独山、三都、荔波及天峨、南丹的六寨等地,送的货有“嘉宝莉”、“立邦”、“XX”等品牌,每送一车货谈某某直接把运费结算给他,送到独山每车1000元,三都每车2000元,天峨和六寨每车600元。

其只是送货要运费,谈某某生产的产品是否合法其不知道的事实。

证人韦某甲的陈述证实:其父亲韦某某经常帮东方红水库附近一腻子粉厂谈老板运输腻子粉原料和腻子粉。

2013年5月份以来,因其父亲身体不好,其跟车帮谈老板拉运腻子粉到六寨、贵州独山、荔波带销售,其见过谈老板生产有嘉宝莉、XX、立邦等三种品牌的腻子粉的事实。

证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是谈某某腻子粉加工厂的工人。

2013年春节过后,开始为谈某某的腻子加工厂送货给南丹县城区的建材店帮销售,是用三轮摩托车送的货,一趟有30至50袋这样,送货的品牌有“嘉宝莉”、“立邦”、“XX”、“沙漠绿洲”、“恒宇”、“中华”等,每送一车货,谈某某付给其20至30元运费。

到3月份到加工厂住,顺便帮守厂,原来加工厂只一条生产线,到2013年8月份又进一条生产线的事实。

证人谈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于2012年11月,到其哥谈某某的涂料加工厂打工,工资按件计算,生产腻子粉所用的原料、产品的包装袋都是谈某某联系来的。

生产腻子粉的品牌有“嘉宝莉”、“立邦”、“XX”、“沙漠绿洲”、“恒宇”、“中华”等,每天生产多少包什么产品,谈某某指定,工人就按老板的要求来做。

加工厂生产的腻子粉,不论包装袋怎样,产品都是一样的事实。

证人谈某乙的陈述证实:其于2013年7月到谈某某的腻子粉加工厂打工,加工厂有两条生产线。

工资按计件支付,每生产一包腻子粉老板给5毛钱的事实。

证人谈某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份,其三哥谈某某叫其到加工厂帮煮饭,顺便统计加工厂生产、运输腻子粉的数字,每月给其的工资是1500元。

加工厂生产腻子粉的品牌有“嘉宝莉”、“立邦”、“XX”、“沙漠绿洲”、“恒宇”、“中华”“多乐士”、“天衣”等的事实。

证人谈某丁、莫某甲、莫某乙、覃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11日22时许,他们帮谈某丙到东方红水库附近一腻子粉厂搬运腻子粉,到环城路一工棚内卸货时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证人索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谈某某妻子。

贵州省荔波县的潘老板汇了2万元腻子粉货款到其农行卡账户的事实。

18、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6月向南丹县工商局申请企业登记,成立南丹县XX涂料加工厂,自己研发生产配方,生产腻子粉。

经调试后其到南宁市一印刷厂印刷了2000个XX牌和家丽牌包装袋。

于2013年4月生产宏发牌和家丽牌腻子粉投放市场出售,其在没有得到“嘉宝莉”、“立邦”腻子粉厂家授权,购买了22000多个“嘉宝莉”、“立邦”、“天衣”牌的腻子粉包装袋生产腻子粉销往贵州独山、荔波、三都及南丹、天峨、六寨等地。

其销往贵州的独山、三都、荔波及南丹六寨,是请韦某某帮其送货,按市场价支付运输费,在县城销售的产品就让工人黄某某及请街上的三轮摩托车帮送。

其于2013年6月份开始向贵州独山县的柏老板销售后再转售给贵州独山县大学城,一共销售346吨“嘉宝莉”牌腻子粉,每吨550元,货款共计190300元;

销售到贵州三都县老表5000多包“嘉宝莉”牌腻子粉、200多包“立邦”牌腻子粉,除运费共计60702元;

销售到三都县姓章老板经营的“嘉宝莉油漆专卖店”1300包“嘉宝莉”牌腻粉,货款共计21450元;

销售给贵州荔波县潘老板经营的“嘉宝莉油漆专卖店”共两车约24吨“嘉宝莉”牌腻子粉,销售款为3万元左右;

销售给天峨县威登堡陶瓷店大约200包“嘉宝莉”腻子粉,货款2200元;

销售给六寨张家建材批发部“立邦”牌腻子粉、“嘉宝莉”牌腻子粉,销售额为14000多元;

销售给六寨奥赛瓷砖店艾老板300包“嘉宝莉”牌腻子粉、300包“立邦”牌腻子粉,销售额为6750元;

销售给南丹广福源陶瓷店叶老板200包“嘉宝莉”牌腻子粉,货款2300元;

销售给南丹丝绸之路瓷砖店叶某香老板“嘉宝莉”、“立邦”腻子粉货款共1400元;

销售给南丹立邦墙面漆店王某老板7吨“嘉宝莉”牌腻子粉,货款3850元;

销售给南丹米格瓷砖店杨某某100包“立邦”牌腻子粉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客观,取证程序合法,且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确认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35965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谈某某辩称:其销售给三都的覃某某没那么多。

经查,有谈某某的供述及其销售给覃某某的发货清单、覃某某的陈述证实。

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其主动退出52700元赃款及交纳100000元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万元,剩余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0日内缴清,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谈某某退出的赃款五万二千七百元(存于南丹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的嘉宝莉腻子粉五百二十包、立邦牌腻子粉一百五十九包、嘉宝莉牌腻子粉包装袋一万二千三百条、立邦牌腻子粉包装袋六千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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