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知民辖初字第0002号原告深圳市科奈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北路16号威宇隆工业园厂房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朱其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斌,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派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桑达小区306栋208室。
法定代表人柴莉。
被告深圳市华智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坂田村第三工业区19-1栋四楼402。
法定代表人容恭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科奈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艾派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华智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出具的(2014)苏苏证经内字第147号、第149号为保全证据所作的《公证书》,可证实原告通过天猫网向被告购买数码产品的收货地址为“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6号新创大厦5楼”,即苏州公证处、收货人也为公证处工作人员“陶思嘉”,故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苏州高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深圳市华智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华智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深圳市华智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不成立,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智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