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6号原告:林仁富。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
被告:义乌市恒峰家电商行。
负责人:鲍有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仁富与被告义乌市恒峰家电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仁富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仁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仁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