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海法知刑初字第6号
案件名称林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知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将军村新街***号。

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6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志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4)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清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张志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自2012年11月30日起,承租本市海珠区蚝壳洲东街75号B二楼之四经营广州市华洋纸品加工厂,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非法加工印有“LˊOREAL”、“VS”、“WELLA”注册商标标识的美发产品外包装盒。

2013年12月27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林某,并当场查获非法加工的印有“LˊOREAL”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166300个、印有“VS”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33000个、印有“WELLA”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24300个,以及半成品印有“LˊOREAL”注册商标标识的纸板9500张、印有“LˊOREAL”注册商标标识的标贴530000个、印有“VS”注册商标标识的纸板3500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孔某、张某、谢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郭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提供的场地使用协议书、石溪村安全生产防火责任书,案发现场照片、现场查获的涉案物品照片,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被告人林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广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沙宣”(“VS”)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通知单、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代理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未授权证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葳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送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申请事项清单,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惟被告人林某只是从事将他人已经印制好的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纸板和标贴进行后续加工成包装盒的环节,从中赚取加工费,而非直接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整个制假售假犯罪链条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另鉴于现场查获的大部分侵权产品尚未加工完成,属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印有“LˊOREAL”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166300个、印有“LˊOREAL”注册商标标识的纸板9500张、印有“LˊOREAL”注册商标标识的标贴530000个、印有“VS”注册商标标识的纸板3500张、印有“VS”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33000个、印有“WELLA”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24300个,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