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838号原告:林健峰,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平,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联彬,男,汉族,1957年3月10日出生,系高要市金利镇安之邦五金厂业主,该厂厂址:高要市金利镇西围村委会梓里二村。
委托代理人:李妍,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永凡,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健峰诉被告陈联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健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林健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