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中民三初字第40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毓东,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旭辉,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谷雄伟,颜文辉,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美的公司)为与被告胡旭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云霞、胡伟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芜湖美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山林,被告胡旭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颜文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美的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辉代理审判员 李云霞代理审判员 胡伟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继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