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8117号原告北京鑫朗时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
法定代表人贾焱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晓玲,北京凯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世纪中心****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女,1979年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琳,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朗时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鑫朗时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朗时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鑫朗时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鑫朗时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