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432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文孙(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徐文孙五金商店业主),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徐文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是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人士,因此本案应由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被告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地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西路XXX号,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文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徐文孙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红霞代理审判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钱文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