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72号原告一帝亚吉欧有限公司(DIAGEOPLC,又译名:黛尔吉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迪尔德丽.玛兰(DeirdreMahlan,首席执行官(ChiefFinanciolOfficer);
保罗.图纳克里夫(PaulTunnacliffe),公司秘书长(CompanySecretary)。
原告二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DIAGEOBRANDSB.V,又译名:迪亚吉欧品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玛格丽萨.卡塞里纳.西奥多拉.玛丽亚.葛瑞克赫森(MargarethaCatharinaTheodoraMariaGeruchhausen)董事(Director);
苏雷曼.坚克.古南汀(SuleymanCenkCunaydin),董事(Director)。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利生、岳薇,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青岛帝亚吉欧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磊,经理。
被告二青岛夏菲堡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良文,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吉军、段晓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帝亚吉欧有限公司(DIAGEOPLC,又译名:黛尔吉奥有限公司)、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DIAGEOBRANDSB.V,又译名:迪亚吉欧品牌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帝亚吉欧酒业有限公司、青岛夏菲堡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帝亚吉欧有限公司(DIAGEOPLC,又译名:黛尔吉奥有限公司)、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DIAGEOBRANDSB.V,又译名:迪亚吉欧品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诉被告青岛帝亚吉欧酒业有限公司、青岛夏菲堡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帝亚吉欧有限公司(DIAGEOPLC,又译名:黛尔吉奥有限公司)、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DIAGEOBRANDSB.V,又译名:迪亚吉欧品牌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