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三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董事长。
上诉人李学滨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三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通过特快专递向李学滨发出了(2014)鲁交款字第6226号交款通知书,书面通知其缓交诉讼费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限李学滨自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李学滨于2014年4月16日签收了上述通知书,但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学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