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982-1号原告林振岳,男,汉族,系泉州鸿安塑胶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成迄华,男,汉族,晋江市秉成知识产权事务所主任,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王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华东塑料市场沿街南展厅0号,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代理人冯子伦,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苑企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周宝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岳与被告王东、山东华苑企业集团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岳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华苑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岳撤回对被告山东华苑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