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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诚联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奉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丹东市东华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369号
案件名称原告沈阳诚联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奉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丹东市东华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阳诚联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奉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丹东市东华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369号原告:沈阳诚联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正春,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可,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奉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孙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辽宁东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振,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丹东市东华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仕,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军,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诚联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奉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丹东市东华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裁定中止案件审理。

2014年6月17日,原告沈阳诚联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奉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丹东市东华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诚联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400元全部退回。

审判长  王晓航审判员  常振明审判员  吴 松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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