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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二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1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二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刘二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1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二芬,女,194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二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为9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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