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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孔祥国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曲民三初字第2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孔祥国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孔祥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军,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蒋玲玲,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孔祥国,农民。

委托代理人祝军,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祥国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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