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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王正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连知民初字第00057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王正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王正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知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业文、刘永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正春,个体业主。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正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3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4年5月12日,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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