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883号罪犯沈业华,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以(2012)合高新刑初字第00192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沈业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4年7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沈业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得行政奖励二个,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业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至2014年4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业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业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0日至2014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