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04960号原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陈家祠道48号自编6栋103-109房。
法定代表人哈英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迪。
被告上海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恒大路62号27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可威。
被告董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游汇网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