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559号原告:李天斌,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库,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安县华宇商城,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臣。
被告:赵立英,系农安县农安镇华宇商城立英文化用品柜台经营者,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镇华宇商城一楼117-120号柜台。
原告李天斌与被告农安县华宇商城、赵立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李天斌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原告李天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李天斌负担;
余款315元退还李天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