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207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北辛赵序艳化妆品店,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伦达商贸城一层1328号商铺“新汇美妆购物”。
经营者:赵序艳,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北辛赵序艳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