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gillianruthsmith。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勤、徐燕东。
被告浙江九和宏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伟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和宏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涉嫌侵犯其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12028××××.5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风扇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的相关记录、专用模具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告浙江九和宏盛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120285534.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风扇一台,并复制生产、销售该产品数量的相关记录,对专用模具进行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