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287-289号商场115单元。
法定代表人尤丽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诚达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兴化经济开发区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学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萧利东,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诚达装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诚达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