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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流吟与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981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74-1985号
案件名称冯流吟与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981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流吟,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74-1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流吟,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37-1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系列案进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系列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系列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流吟的住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系列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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