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6执12号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崔士君: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祥悦通讯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祥悦通讯营业部已注销,故仅申请列该营业部的经营者崔士君为被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崔士君根据本院要求,向本案执行款专用账户汇入11428.62元。
其中,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100元,公告费为560元,迟延履行利息为698.25元,执行费为70.37元。
扣除执行费70.37元,余款11358.25元本院已交付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2019)辽06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崔士君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