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知初1145号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0大街**。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莹,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和平街三段**。
法定代表人:马运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恩典电动自行车配件商行,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利民摩托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营业用房****div> 经营者:杨必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佳,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北塘区恩典电动自行车配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