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贾国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未刑初字第00331号
案件名称贾国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贾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西��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033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2013年9月2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兴,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薛亚芬,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秦访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兴、薛亚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3年7月份起在本市未央区广大门村42号租用仓库,���从李东升(身份不详)处购买汽车防冻液半成品约61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加工、灌装假冒的“长城”、“昆仑”、“蓝星”、“统力”、“东风”等品牌防冻液,对外销售牟利。

截止案发时,其累计出售上述假冒防冻液3209桶,获赃款70801元。

2013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贾某某的仓库内将其抓获,现场查获“长城”、“昆仑”、“蓝星”、“统力”、“东风”等五个品牌的成品防冻液1650桶。

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假冒上述品牌防冻液价值共计142009.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证明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销售的防冻液上使用两种以上防冻液品牌的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12810.9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防冻液的价值不应按照鉴定价值142009.98元计算,而应按已查清的假冒注册商标防冻液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防冻液共五种品牌,根据其账本的记录内容,每种品牌规格分为“大”、“小”桶,其中因质量不同又分为“好”、“坏”、“一般”等,价格亦有所差别。

但其账本中记录的“大”、“小”桶不能与公安机关查获的假冒防冻液的型号、规格相对应,还有个别交���记录仅记明所出售假冒防冻液的品牌,并未标注规格,故对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防冻液可以根据其账本计算出来销售数额,但对于公安机关查获的未销售部分,因无法依据账本查清已销售假冒防冻液的平均价格,故对于该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防冻液应按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即鉴定价格计算,据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账本七本依法予以没收;

假冒注册商标的防冻液1650桶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贾某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