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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旭燕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南知民初第00017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旭燕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马旭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知民初第00017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乔乔。

被告:马旭燕。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旭燕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旭燕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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