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三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华天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纪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潍坊拖拉机厂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怀庆,董事长。
上诉人潍坊华天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潍坊拖拉机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拖拉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知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华天公司以其已与拖拉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天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天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华天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