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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拖拉机厂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华天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鲁民三终字第191号
案件名称山东潍坊拖拉机厂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华天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坊华天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拖拉机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三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华天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纪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潍坊拖拉机厂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怀庆,董事长。

上诉人潍坊华天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潍坊拖拉机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拖拉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知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华天公司以其已与拖拉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天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天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华天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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