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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龙等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晋立民终字第61号
案件名称王官龙等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官龙,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王国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立民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官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国勇,山西省侯马市新田官龙玩具店的实际经营者,住山西省侯马市新田市场西区**号。

上诉人王官龙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国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诉人王官龙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销售的玩具产品与原告享有专利权的玩具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涵盖了原告专利的全部特征,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3.被告支付合理开支费用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官龙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控侵权行为地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均在山西省侯马市,山西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太原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应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裁定驳回被告王官龙所提管辖异议。

上诉人王官龙上诉称:本案是侵权纠纷,应当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效力没有民诉法大,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未做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专门就专利纠纷案件的审理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本案应当适用该规定,即“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官龙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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