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常知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常州汉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泰村村。
法定代表人蒋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志文,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炳方。
委托代理人龚一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汉邦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汤炳方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汉邦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汉邦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汉邦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常州汉邦化工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