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166号原告:徐猛。
委托代理人:赵明。
委托代理人:何凯。
被告:余姚市明扬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敏。
被告:余姚市科琳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秋宝。
委托代理人:胡小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猛与被告余姚市明扬机械有限公司、余姚市科琳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猛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证据保全费1574元,合计1599元,由原告徐猛负担。